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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医保基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,多地出现将“车接车送”“免费治疗”等行为直接从行政违法“提级”为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。特别是江西贵溪中西医结合医院黄春风案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,对于执法机关将民营医院通过上述方式吸引患者的模式“一刀切“均以诈骗罪立案侦查,并且一路进入到审判程序,这一趋势引发了这个行业从业者的深度忧虑:行政违规与刑事诈骗之间,究竟是否存在一条不容逾越的界限?
一、行政违法层面:车接车送、免费治疗确属违规
根据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及各地医保政策,“车接车送、减免费用、免费体检、赠送礼品、返还现金”等方式,已被明确列为诱导参保人虚假住院、欺诈骗保的行政违规行为。从行政管理角度看,此类行为扰乱了医保定点机构的正常秩序,可能导致不需要住院的患者被诱导住院,增加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。医保部门可据此作出暂停医保服务协议、罚款、取消定点资格等行政处罚。
二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:核心在于“诊疗真实性”
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:
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行为→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→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→行为人取得财产→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。
在医保诈骗案件中,这一链条的核心环节在于:是否存在虚假诊疗行为。
真正构成诈骗罪的情形,通常表现为:空刷医保卡、伪造病历、虚构检查化验项目、虚构药品、虚构治疗项目等。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医保部门对根本不存在的医疗服务支付费用,医保基金遭受实质性损失。
三、从黄春风案看“手段违规”与“诈骗犯罪”的本质区别
是近年来医保诈骗的典型案例。该案中,医院通过车接车送、免费治疗、下乡宣传的营销方式大量招揽患者,检察机关认为这就是典型的诈骗手段,但是检察机关忽视了本案件的更核心的事实:医院没有任何组织医护人员伪造病历、没有任何一例虚构住院患者、没有任何虚增的诊疗项目。也从来没有将不需住院的轻症患者或健康人员包装成住院病人,从而骗取医保基金。
该案的关键启示在于如何区分什么才是真正导致刑事定罪的,并非“车接车送”或“免费治疗”这些营销手段本身,而是其背后是否存在整套的虚假诊疗体系的运作。如果仅仅存在车接车送、免费治疗,但患者确实需要住院、确实接受了真实、规范的医疗服务,医保基金支付的是真实对价,那根本就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
然而,遗憾的是,检察院前期在办理这类案件时,将黄春风案诈骗罪的定罪逻辑简单理解为“车接车送+免费治疗=诈骗罪”,忽略了该案中不存在虚假诊疗的核心事实,直接将单纯的营销违规案件提级为刑事犯罪。这种“贴标签”式的办案思维,极易造成冤错案件。黄春风自202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二年有余,自2025年9月5日最后一次开庭至今又过去了8个月,目前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中。
四、车接车送、免费治疗≠诈骗罪
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标准进行区分:
第一,区分“诱导”与“虚构”。车接车送、免费治疗属于院前营销手段,其性质是“吸引患者来院”;而诈骗罪要求的是“虚构诊疗事实”。只要患者真实住院、真实治疗,营销方式再“出格”也仅是行政违规。
第二,区分“让利”与“骗保”。如果医院用合法经营利润免除患者自付部分(免费治疗),且医保报销部分完全真实,则医院并无骗取医保基金的故意,医保基金也未受损。若医院通过虚增项目、伪造病历将成本转嫁给医保基金,才可能涉嫌诈骗。
第三,区分“行政违法”与“刑事犯罪”。行政法对“骗保”的界定宽于刑法,其目的在于规范医保秩序;刑法的介入则需要严格证明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。将行政违规直接“提级”为刑事犯罪,既违背了刑法谦抑原则,也可能导致罪刑法定原则被架空。
五、多地区出现不约而同“提级”入刑案件的现象值得警惕
当前,笔者目前正在代理的同类的这种,将单纯的车接车送、免费治疗案件直接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在少数,多地区出现不约而同出现了“提级”入刑案件值得警惕。这种做法忽略了刑事诈骗罪的本质特征——虚假诊疗才是骗保的核心。若将营销手段等同于诈骗手段,无异于将“诱导”等同于“虚构”,将“违规”等同于“犯罪”。这不仅会造成大量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者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,也会模糊行政法与刑法的应有边界。我们理解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,也支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,但我们更要警惕:当刑事打击的利剑挥向那些仅有行政违规、没有虚假诊疗的无辜经营者时,剑刃上沾满的不是正义,而是冤屈。刑法的每一次扩张,都应当如履薄冰、慎之又慎。请记住:宁可放过一个有争议的违规行为,也绝不能将一个无辜的人送进监狱。这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,更是现代刑事法治不可退让的底线。
六、结语
“免费治疗、车接车送”固然违反医保行政规定,应予行政处罚;但能否上升为诈骗罪,必须回归刑法基本教义——是否实施了虚假诊疗行为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、医保基金是否因虚假诊疗而遭受损失。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,应当严格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,避免将手段违规等同于诈骗犯罪。唯有坚持罪刑法定、主客观相一致,才能在严管医保基金的同时,守住刑事法治的最后防线。(本文作者邵颖芳,为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。本文为《看医界》发布,转载须经授权,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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